公司分立的税务问题区分公司与股东两个层面,分别涉及分立公司与被分立公司的税务问题、被分立公司股东的税务问题。
一、分立公司与被分立公司的税务问题
公司分立中涉及的分立公司与被分立公司主要应纳税种为企业所得税,此外一般还会关注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如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契税(如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
(一)企业所得税
分立公司与被分立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存在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或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种情况。
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分立中的资产承继将视同被分立公司向分立公司进行销售,并在当期确认重组收益或损失。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分立中的资产承继不会视同销售,而是将相关资产连同计税基础、所得税事项等一并转由分立公司承继,即不在当期确认重组收益或损失。
因此,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存在重要差别,公司在拟定分立方案时应具体测算两种税务处理带来的税务负担差异。两种税务处理方式的具体适用规则与条件请见《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目前国家对特殊性税务处理采取事后备案的政策,但由于税务部门拥有纳税调整的权力,为避免出现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而不被主管税务部门认可的情况,建议公司在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前先与主管税务部门进行沟通。
(二)其他税种
目前实施公司分立不会导致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的税务负担,具体如下:
1.不征收增值税。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公司分立涉及的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公司分立涉及被分立公司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公司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免征契税。根据《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公司分立涉及分立后公司承继被分立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土地增值税、契税的政策均具有明确的执行期限,公司在拟定分立方案时应关注相关政策是否仍在有效期内。
二、被分立公司股东的税务问题
公司分立中涉及被分立公司股东的所得税问题,其中企业股东涉及企业所得税,自然人股东涉及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
被分立公司之企业股东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同样存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种情况。
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将视被分立公司是否存续,而分别视同被分立公司分配或清算来处理其股东的企业所得税,即股东在当期确认重组收益或损失。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将不会视同被分立公司分配或清算,股东在分立后所持有全部新老股权之和的计税基础与分立前所持有老股权的计税基础保持一致,即股东在当期不确认重组收益或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如果公司分立中存在对其股东进行非股权支付的,则相应非股权支付仍应在当期确认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二)个人所得税
目前我国尚不存在关于公司分立中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处理的专门规定,但根据部分地方税务局的规定(如《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重组中分立业务所得税税收风险特征的通知》(琼地税函[2014]467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注销和重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12号)),在公司分立案中,税务部门一般将分立拆分为股东收回投资和再投资两个税收行为(即类似企业所得税中的一般性税务处理),对涉及个人股东权益变动的,可能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20%)。但由于目前缺乏全国适用的统一规定,因此建议公司在拟定分立方案时就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相关事项与主管税务部门进行沟通。
文章来源: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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