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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一)

信息来源: 智慧源地产财税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0-02-20 15:29:18  

一、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分立是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企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

企业分立实质是指企业将全部或部分资产分立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二、企业分立分类

企业分立依据原有企业法人资格是否消灭为标准,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

1、新设分立。指企业将其全部财产分割,解散原企业,并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新企业中的行为。在新设分立中,原企业的财产、债权和债务等由新设立的企业分别承受。新设分立,是以原企业的法人资格消灭为前提,成立新企业。

新设分立:A企业(注销)=B企业(新设)+C企业(新设)

2、派生分立。是指企业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在存续分立中,原企业继续存在,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可由原企业与新企业分别承担,也可按协议由原企业独立承担。新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原企业也继续保留法人资格。

派生分立:A公司(分立)=B公司(变更后的A公司)+C公司(新设)

三、近期案例:

(一)案情:在我司近期税务筹划案例中, A企业在某区域有运营的11层住宅和8层商业办公资产,由集团公司股东会会议决定,将这11层住宅资产和8层商业办公资产向外进行出售。

智慧源建议采用企业分立的方式,将这11层住宅资产和8层商业办公资产分立到全资控股的B商业管理公司,再由B商业管理公司的名义对外出售资产。

(二)税务分析

一、增值税及附加(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根据2016年5月1日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销售不动产、提供服务。因此,企业分立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在上述案例中,如若A企业将11层住宅和8层商业办公资产及其相关联债权债务同时分立到B商业管理公司,则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文件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否则,则应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征收增值税。

二、契税(免征契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四条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因此对于分立后的商业管理公司可以享受免征契税优惠政策。

三、印花税(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第二条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产权转移书据为应纳税凭证,税率应按记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文章来源: 智慧源地产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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