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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外费用及赔偿金问题

信息来源:税屋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0-02-21 14:14:57  

1. 机场改签费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吗?如能开具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是开给个人还是单位?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航空运输企业取得的改签费收入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交通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由于机票属于旅客运输服务(提醒:企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与机票相关的改签费发票只能开给个人,且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我公司是施工企业,承建的市政道路尚未验收移交。另外一个房建施工单位需要借道行驶,为防止道路损毁,向我公司缴纳了保证金,如果道路损毁,我公司将扣除保证金。问我公司收取的这项赔偿金是否要给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开具,以什么名义开具?

答:判断赔偿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前提是是否发生应税行为,未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不作为销售额,无需缴纳增值税,也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此种情形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原因有二:其一,如果道路没有损毁,则保证金退回,没有应税行为发生,不存在缴纳增值税问题;其二,即便道路损毁,收取了赔偿金,因贵公司没有对房建施工单位提供应税服务,也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对收取的赔偿金同样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文章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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