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三)同时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3、判断经济利益的流入是否属于价外费用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一是,从方向上看,价外费用一定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 二是,从从属关系上看,价外费用一定是依附于价款,没有价款,也就不存在价外费用的概念,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三是,从内容上看,除了文件规定列举的除外项目之外,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都可归于价外费用的范畴。 4、价外费用和价款合称为增值税的「销售额」,它是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 5、价外费用和价款在税目确定方面,具备同质性,也就是说,不管价外费用是属于什么性质的收费,它都应当和价款选择同一个税目计缴增值税,使用同一个编码开具发票。 例:A向B销售货物一批,适用税率为17%,合同约定的含税价款117万,因B延迟付款向A支付利息11.7万元,则A收到的128.7万元,应当全部按照17%计税,开具发票时,选择货物对应的编码,金额为110万元,税额为18.7万元。 6、会计核算方面,笔者认为,不宜直接把销售额全部计入营业收入,而应当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业务实质进行职业判断。 一般而言,价款部分可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价外费用则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利息费用应冲减财务费用;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代收、代垫款项应计入往来;包装物租金等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
文章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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