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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服税局暂缓退税决定是否可诉

信息来源:综合网络  文章编辑:zxy  发布时间:2020-03-12 14:50:48  

【案例来源】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常熟市华锦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常熟市国家税务局一审行政判决书(2017)苏0582行初54号,裁判日期:二O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15日,常熟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对常熟华锦公司涉嫌发票违法予以立案查处。2016年6月20日,稽查局向常熟华锦公司发出税务检查通知,告知决定派徐文君、孟伟等人对常熟华锦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经调查,确认涉嫌金额3304064.37元。2016年9月18日,常熟华锦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洁致函常熟国税局,作出关于税收问题的说明,并要求对暂压的退税恢复正常。2016年10月19日,常熟华锦公司向常熟国税局提出办理出口退税的申请。2016年10月23日,被告常熟国税局作出熟国税通【2016】1003号《税务事项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常熟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16年6月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检查,在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有部分毛皮产品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五条第五项第一目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涉及出口毛皮的3304064.37元退税款暂缓退税。在此期间,稽查局对常熟华锦公司涉嫌骗取出口一案的检查办理了延期手续,尚未结案。常熟华锦公司以暂缓办理出口退税不服,提起诉讼。

【双方观点】

常熟华锦公司认为,经稽查局检查审核无疑点,常熟国税局也向供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函核实业务真实性、资金流、货物流,复函为无疑点。暂缓退税行为是违法的。

常熟国税局认为,以《税务事项通知书》作出的暂缓退税决定是出口退税审核过程中的中间环节,不具有可诉性。因常熟华锦公司涉嫌有部分毛皮产品涉嫌骗取出口退税,常熟国税局下属稽查局于2016年6月立案稽查,因案件复杂、重大,该案尚在检查过程中,至今尚未结案。暂缓退税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常熟国税局作出的熟国税通【2016】1003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导致常熟华锦公司无法及时申请出口退税,这一《税务事项通知书》具有可诉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五条第五项第一目规定,税务主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出口业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笔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者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1、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的;……。本案中,常熟国税局因常熟华锦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而对常熟华锦公司立案查处,该案尚在查处过程中,由于所涉税款已经办理退税,故常熟国税局对常熟华锦公司其他货物出口退税暂缓办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驳回常熟华锦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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