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20年2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一条 如果不出细则对“房地产转移”的情形做出解释,则容易会发生理解和执行的混乱。众所周知,房地产作为不动产,是不能进行物理转移的。那么,第一条所指的“转移”就只能有一个解释,即此处的“转移”仅应是法律意义上所有权利的转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即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开发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开发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取得股息、红利,凭开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
昨天,有个业内的朋友和我聊了个事,说是一块土地上现在有两个土地使用权人——A公司和B公司,两者都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上述土地通过招拍挂获取,土地出让金合计10000万元,A公司支付6000万元,B公司支付4000万元,约定上述土地按份共有,A公司拥有60%份额,B公司拥有40%份额,现在双方要将上述土地按份额比例分成两块,A公司获得60%的面积,B公司获得40%的面积,各拿一个土地证。问上述分割过程中需要缴纳哪些税费?作者提出三种思路供各位参考:...
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应按照“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的原则处理。“先到期亏损先弥补”,这个好理解,且一向来就这么做的,但这里为什么要强调这个规则?“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这个新规则是怎么回事?一切都源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的延长。...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还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今日推送的最高法院判例认为该类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但由于本案裁判文书作出的时间在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2015年5月1日)前,最高法院提出了“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有将此类纠纷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趋向,以及此法实施后此类纠纷是否按行政争议处理,应依据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作出判断”的观点...
对于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的普惠性减税措施之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税负降至5%和10%”这一条新政,究竟会如何计税,看法不一。...
在税收制度上,由于我国所得税采取了俗称全球征税的模式,居民纳税人在国外的所得,有可能已经按照国外的所得税制度缴纳过所得税,那么其应税所得还需要在我国再次纳税,将造成纳税人的重复纳税,故税收抵免制度不可或缺,即纳税人已经在国外缴纳的税金,可以在我国缴纳所得税的时候相应抵减国内应纳税金。...
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发票税款罪的犯罪过程来看,此罪名是整个公司的各个部门“相互配合”才能完成的一个犯罪,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无法完成整个犯罪过程。...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计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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